绥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绥江县
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方案
听证会公告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召开绥江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方案听证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3年 7月 28日(星期五):上午9:30。
二、听证地点
绥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5楼 会议室。
三、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
(一)听证人
曾晓江 县发改局副局长
彭 江 县发改局物价股股长
孔 卓 县发改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听证会由曾晓江主持。
(二)听证会参加人
1. 消费者(24人)
周皇永 板栗镇
董大兴 板栗镇
宋杰 板栗镇
赵月苏 板栗镇
曹宣 板栗镇
周胜强 板栗镇
卢劲松 南岸镇
胡永文 南岸镇
卢义祥 南岸镇
钟得坤 南岸镇
黄和 南岸镇
赵庆奎 南岸镇
王仕军 新滩镇
曾云清 新滩镇
莫祖银 新滩镇
谢 涛 新滩镇
唐贵涛 新滩镇
欧成均 新滩镇
罗怀正 会仪镇
向兴伟 会仪镇
黄安兵 会仪镇
刘相清 会仪镇
向兴林 会仪镇
王忠林 会仪镇
2.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人)
吴德超 县人大代表
黄邦林 县政协委员
3. 专家学者(1人)
周大有 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 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人员(6人)
杨昌华 县财政局
朱武 县市场监管局
刘明懿 县住建局
刘春华 县住建局
邬天喜 县消费者协会
朱玉辉 县司法局
四、定价方案和成本监审报告
(一)《绥江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方案》(见附件1 );
(二)《绥江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报告》(见附件2)。
特此公告
绥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 21日
附件1:
绥江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标准制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省市绿色发展有关会议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问题来抓,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
坚持补偿成本原则。按照补偿成本原则,统筹考虑当地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事求是地制定收费标准。
坚持分类施策原则。结合城乡和行业实际,根据垃圾量产出情况划分行业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对按面积计费设置起步线和最高限额。
三、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文件精神,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昭市发改价费〔2019〕35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2020年底前对具备垃圾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规定,我县亟待制定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同步征收垃圾处理费。
四、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绥江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总成本为1846638.61元,单位成本为168.3元/吨。
五、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
(一)收费范围
绥江县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内居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等。除此之外的垃圾处理通过“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二)收费标准
居民户:3人及以下4元/户.月,4人及以上5元/户.月。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2元/人.月。企业事业单位有经营门店的,门店按商业类另行收取,学校学生不收费。
中学(含中等职校):800元/校.学期。学校教职工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另行收取。
小学:800元/校.学期。学校教职工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另行收取。
幼儿园:500元/校.学期。学校教职工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另行收取。
医院:100元/月。医院工作人员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另行收取;医疗废弃物处理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餐饮业:30㎡及以下20元/户.月,30㎡以上60㎡以下40元/户.月,60㎡以上100㎡以下50元/户.月,100㎡以上70元/户.月。具体包括中西餐馆、火锅店、早餐店、小吃店、夜宵店、冷饮店等。
集贸市场:市场内门店0.20元/㎡.月。(市场内餐饮按照餐饮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经营场所:包含:1.百货、五金、日杂、副食、广告、建材、屠宰、加工业、制造业、物流、汽车修理、金融、保险、邮政、通讯等商业门市;2文化娱乐、茶饮、歌舞厅、酒吧、美容、美发、保健、理发足浴等娱乐场所;30㎡(含)以下:10元/户/月;30㎡以上60㎡以下15元/户.月,60㎡以上100㎡以下40元/户.月,100㎡以上60元/户.月
废旧物资回收点:40元/月/个。
加油站:200元/月/个。
交通运输业:机动车清洗业120元/户/月,汽车站200元/户/月。
住宿业:4.00元/床.月。内设KVT、茶室等其他行业的按对应行业另行计算收费。
五、减免政策:对居民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孤儿、烈属、现役退伍军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免收垃圾处理费。
六、收费方案影响分析
(一)对居民生活影响
绥江县板栗镇、南岸镇、新滩镇、会仪镇,2022年四个乡镇收费范围内共有居民3342户11562人,户均人口为3.4人。绥江县2022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832元,按照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测算,1—3人户人均每年生活垃圾处理费为48元、占可支配收入的0.1%,3人以上人均收费更低,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
(二)对商业经营影响
方案根据垃圾量的产出情况划分不同行业制定不同标准,根据方案测算,餐饮业最低年收费金额为240元,最高为840元;百货、五金、日杂、副食、广告、建材、屠宰、加工业、制造业、物流、汽车修理、金融、保险、邮政、通讯等商业门市;文化娱乐、茶饮、歌舞厅、酒吧、美容、美发、保健、理发足浴等娱乐场所最低年收费金额为120元,最高为720元,由此看出,垃圾处理收费和经营规模相关,对生产经营影响不大。
附件:绥江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一览表
收费类别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一、居民户 | —— | 向个人收取。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房屋对外出租另算户头。 | |
1.3人及以下 | 元/户.月 | 4 | |
2.4人及以上 | 元/户.月 | 5 | |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 元/月 | 向单位收取。按在职职工人数(含临聘人员)计收,企业事业单位有经营门店的,门店按商业类另行收取,学校学生不收费。 | |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 人 | 2元/人.月 | 按在岗人数向单位收取,在校生免收。 |
2、中学(含中等职校) | 所 | 800元/校.学期 | |
3、小学 | 所 | 800元/校.学期 | |
3、幼儿园 | 所 | 500元/校.学期 | |
4、医院 | 元/户.月 | 100 | 向单位收取。工作人员(含临时工)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另行收取;医疗废弃物处理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
三、餐饮业 | —— | 向经营者收取。中西餐馆、火锅店、早餐店、小吃店、夜宵店、冷饮店等。 | |
30㎡及以下部分 | ㎡ | 20元/月 | |
30㎡以上-60㎡以下部分 | ㎡ | 40元/月 | |
60㎡以上-100㎡以下部分 | ㎡ | 50元/月 | |
100㎡以上部分 | ㎡ | 70元/月 | |
四、住宿业 | 元/床.月 | 4 | 向经营者收取。内设KVT、茶室等其他行业的按相应行业另行收费。 |
五、其他经营场所 | —— | 包含:1.百货、五金、日杂、副食、广告、建材屠宰、加工业、制造业、物流、汽车修理、金融、保险、邮政、通讯等商业门市;2文化娱乐、茶饮、歌舞厅、酒吧、美容、美发、保健、理发足浴等娱乐场所 | |
30㎡及以下 | 元/㎡.月 | 10元/户/月 | |
30㎡以上-60㎡以下 | 元/㎡.月 | 15元/户/月 | |
60㎡以上-100㎡以下 | 元/户.月 | 40元/户/月 | |
100㎡以上部分 | 元/户.月 | 60元/户/月 | |
六、废旧物资回收点 | 元/户.月 | 40 | |
七、加油站 | 元/户.月 | 200 | |
八、交通运输业 | 元/户.月 | —— | |
1、汽车站 | 元/户.月 | 200 | |
2、机动车清洗业 | 元/户.月 | 120 | |
附件2:
成 本 监 审 报 告
绥发改成监〔2023〕2号
成本监审项目: 绥江县集镇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
被监审单位: 板栗镇、南岸镇、新滩镇、会仪镇
监审单位: 绥 江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监审人员: 彭 江 罗 祖 乾
绥江县集镇生活垃圾处理
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12日依法对绥江县板栗镇人民政府、南岸镇人民政府、新滩镇人民政府、会仪镇人民政府乡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费用等情况进行了监审。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绥江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成本监审程序
(一)我局于2023年2月15向绥江县板栗镇人民政府、南岸镇人民政府、新滩镇人民政府、会仪镇人民发出《绥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乡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通知》,要求被监审单位于2023年2月21日前上报相关监审资料。被监审单位于2023年2月25日向我单位报送了相关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
(二)成立由彭江、罗祖乾组成的监审工作组,同时安排工作步骤和日程,并告知被监审单位。
(三)实地监审。2023年2月27日开始对被监审单位实地监审。审核财务报表、账簿和凭证、垃圾处理台账等,了解相关情况。
(四)审核、测算定价成本。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成本监审条件的板栗镇、南岸镇、新滩镇、会仪镇作为成本监审对象,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文件,按照权责发生制和相关性等原则,对被监审单位各项成本数据进行审核、调整和测算,计算出定价成本。
(五)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四、绥江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基本情况
(一)板栗镇垃圾处理情况
板栗镇垃圾热解处理站位于板栗镇板栗村正沟自然村15组,于2019年12月开工建设,2020年9月建成投入使用,总投资132万元,热溶解处理工艺,日处理能力5吨,覆盖全镇9个行政村(社区)39个自然村15451人。板栗镇垃圾热解处理站由板栗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集镇有压缩式垃圾清运车1辆,垃圾清运人员4人,垃圾处理人员2人。
(二)南岸镇垃圾处理情况
南岸镇下辖5个行政村(社区)25个自然村常住人口13058人。集镇设有集镇管理办公室,负责集镇日常卫生清理,违法停车、垃圾转运等工作,聘有环卫工人8名,集镇管理人员2名,水厂管理人员1名,保安两名,全镇有垃圾清运车5辆。
(三)会仪镇垃圾处理情况
会仪镇生活垃圾热溶解净化处理站位于会仪镇和平村21组,于2019年11月开工建设,2020年1月建成投入使用,总投资192万元,占地2亩,设备包括:高温热解室、耐火装置、升温干燥室、低温烟气过滤室等,热溶解处理工艺日处理量8吨,覆盖全镇4个行政村1个社区共25549户居民。会仪镇生活垃圾热溶解净化处理站由会仪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全镇共配备垃圾转运车1辆、三轮垃圾收集车4辆,垃圾清运人员2人,垃圾处理人员2人。
(四)新滩镇垃圾处理情况
新滩镇下辖5个行政村(2个社区)31个自然村常住人口21987人,新滩镇垃圾处理是镇级负责转运至县级垃圾掩埋场进行处理,配有垃圾转运车辆一辆,垃圾转运驾驶员1人,垃圾转运人员3名,环卫工人16人。
五、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及核算分摊方法
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对板栗镇、南岸镇、新滩镇、会仪镇集镇2020年至2021年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成本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核人员工资、垃圾处理站动力费、修理费、燃油费、运杂费等支出是否合理,并按照有关标准核增和核减了应计入和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具体方法如下:
(一)财政拨款购进和建设固定资产不计算折旧。
(二)各项支出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包括应付未付。
(六)、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说明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我们累计核减了不合理成本费用137920元。具体情况如下:2020年核减运杂费、燃油费、药剂费等48050元;2021年核减运杂费、动力费、修理费费等89870元。
六、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绥江县板栗镇、南岸镇、新滩镇、会仪镇生活垃圾处理总成本为1846638.61元,垃圾处理单位成本为168.18元/吨。具体成本构成见附表。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报告是根据板栗镇人民政府、南岸镇人民政府、新滩镇人民政府、会仪镇人民政府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做出的,其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二)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凡使用本报告者均应妥善保管和慎重使用本报告。由于使用不妥或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
附件:绥江县乡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审核表
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负责人: 曾晓江
监审人员:彭江 罗祖乾
绥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26日
滇公网安备530626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