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2016年7月28日,绥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绥江县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绥江县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办法》(绥政办发〔2016〕66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问: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需要哪些条件?
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合理可行的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人员;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问:校车驾驶人资格与准入标准是什么?
答: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驾驶载客汽车的各项有效证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55周岁之间;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
(6)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及犯罪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交警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3.问:校车通行安全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不得超越、鸣笛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2)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示标牌。
(3)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属县城建制区域的由县住建局负责隐患整改,属县、镇道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隐患整改,属村道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进行隐患整改。
(4)校车运载学生(幼儿),应当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5)载有学生(幼儿)的校车在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6)载有学生(幼儿)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天气特别恶劣,不能确保安全行车,学校(幼儿园)应当请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幼儿园)提前通知,暂停使用校车,并及时告知学生及家长。
4.问:学校运营校车的职责有哪些?
答:(1)负责本校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接送学生安全工作制度,成立管理机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配备管理人员。与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五定”(定时、定点、定人、定线、定车)工作。制止超载、超速(载有学生的校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和酒驾、毒驾、病驾、药驾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安全乘车责任书。
(2)加强学生和家长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提示其拒乘非法营运及无安全保障的车辆。
(3)加强对校车驾驶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对驾驶人接送学生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落实随车照管人员制度,明确随车照管人员职责:
一是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是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酒驾、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是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是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身体部位探出车窗等危险行为;
五是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5)校车严格实行专车专用制度,不得出借或对外承包、租赁。学校不得随意更换校车驾驶人,确需更换的应经县校车办批准,并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驾驶人有关证照审查审验手续。
(6)定期组织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维护保养车辆,按规定买足车损险、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各项保险。
(7)每学期开学前20日内,将新学期需要接送的学生数、车辆数、接送线路、站点等信息上报县校车办。
(8)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接送学生行为,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
相关文件:绥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江县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绥江县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办法的通知
滇公网安备530626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