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2024年6月28日,绥江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绥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江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绥政规〔2024〕1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 问:绥江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目的?
答:为确保全县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率,提升城镇人居环境水平,促进县域污水处理可持续发展。
2. 问: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用途?
答: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维护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3. 问:绥江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政策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4. 问:城镇污水处理费缴纳对象?
答: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5. 问: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答:县城收费标准为:县城污水处理综合平均价格0.99元/立方米,其中: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0.90元/立方米;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第三类特种行业的污水处理费1.60元/立方米。集镇收费标准为: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第三类特种行业的污水处理费1.30元/立方米。
6. 问:用水量核定方式:
答:一是使用集中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二是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并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相关文件:绥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江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滇公网安备530626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