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共绥江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昭通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昭财农〔2023〕128号)、《昭通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昭财农〔2024〕21号),有关资金进行调整安排如下:
一、资金安排
(一)收回资金安排。
1.根据《绥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回部分衔接乡村振兴资金的请示》(绥人社请〔2024〕38号),一是从《昭通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昭财农〔2023〕128号)下达给县人社局《外出务工交通费补助项目》资金149万元中收回3.75万元;二是从《昭通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昭财农〔2024〕21号)下达给《外出务工交通费补助项目》351万元中收回1.75万元,合计5.5万元。
2.根据《绥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退回绥江县村级垃圾中转站项目资金的请示》(绥住建请〔2024〕78号)和《关于退回绥江县村级垃圾中转站项目资金的请示》(绥住建请〔2024〕79号),现将一是从《昭通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昭财农〔2023〕128号)下达给《绥江县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的500万元中收回27.609143万元,二是从《昭通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昭财农〔2024〕21号)下达资金中收回100万元,合计127.609143万元。
3.根据《关于退回衔接乡村振兴资金的请示》(绥组请〔2024〕30号),现将从《昭通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昭财农〔2024〕21号)下达给《巧家光伏发电建设项目》184万元和从《昭通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市级统筹部分的通知》(昭财农〔2024〕25号)中下达的166万元,合计350万元全部收回。
4.根据《新滩镇人民政府关于退回衔接资金的请示》(新政请(2024〕62号),现将从《昭通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昭财农〔2023〕128号)下达给《新滩以工代赈项目》的396万元中收回0.84万元。
5.根据《新滩镇人民政府关于退回乡村振兴示范村(提升村)一水两污补短板建设项目(第二期)资金(整合资金)的请示》(新政请(2024〕62号),现将从《昭通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昭财农〔2024〕21号)下达给《新滩千万工程“一水两污”建设项目》88万元中收回8.0169万元。
6.根据《绥江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退回林木种源高标准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请示》(绥林草请〔2024〕42 号),现将从《昭通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昭财农〔2024〕21号)下达给《林木种源高标准园建设项目》的72万元中收回1.2162万元。
7.根据《绥江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退回笋用竹产业奖补资金的请示》(绥林草请〔2024〕43 号),一是从《昭通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昭财农〔2023〕128号)下达给《绥江县2023年度支持笋用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项目》60万元中收回5.4万元,二是从《昭通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市级统筹部分的通知》(昭财农〔2024〕25号)下达的33万元中收回0.2万元,合计5.6万元。
8.根据《绥江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退回竹产业道路建设奖补资金的请示》(绥林草请〔2024〕44 号),现将从《昭通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昭财农〔2024〕21号)下达给《2024年以奖代补竹产业道路建设》115.48万元中收回13.35万元。
9.根据《中城镇人民政府关于退回中村村污水处理建设项目部分资金的请示》(政请〔2024〕106号),现将从《昭通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昭财农〔2023〕128号)下达给《中村村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98万元中收回3.470091万元。
10.根据《中城镇人民政府关于退回千万工程乡村振兴示范村一水两污补短板(一期)建设项目部分资金的请示》(政请〔2024〕108号),现将从《昭通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昭财农〔2023〕128号)下达给《中城镇千万工程乡村振兴示范村一水两污补短板(一期)》211.5万元中收回27.682699万元。
11.根据《中城镇人民政府关于退回千万工程乡村振兴示范村一水两污补短板(二期)建设项目部分资金的请示》(政请〔2024〕107号),现将从《昭通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昭财农〔2024〕21号)下达给《中城镇千万工程乡村振兴示范村一水两污补短板(二期)》90万元中收回6.073905万元。
(二)下达资金安排。
1.《昭通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昭财农〔2023〕128号)收回资金68.751933万元安排如下:
①.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补助项目4.005万元。
②.县环保局: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项目2.82万元。
③.县工业园区:和平产业聚集园区建设项目61.926933万元。
2.将《昭通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昭财农〔2024〕21号)收回资金314.407005万元安排如下:
①.县工业园区:和平产业聚集园区建设项目214.407005万元。
②.中城镇农村污水综合治理项目40万元。
③.南岸镇农村污水综合治理项目8万元。
④.板栗镇农村污水综合治理项目32万元。
⑤.新滩镇农村污水综合治理项目12万元。
⑥.会仪镇农村污水综合治理项目8万元。
3.《昭通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市级统筹部分的通知》(昭财农〔2024〕25号)收回资金166.2万元安排如下:
①.县工业园区:和平产业聚集园区建设项目166.2万元。
以上项目名称均以县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为准。
二、有关要求
(一)认真学习资金管理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加强中央衔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22〕23号)《昭通市关于进一步提升财政衔接资金使用整体效益的十二条措施》(昭巩固振兴组〔2023〕1号),聚焦促进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持续增收,强化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二)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中央、省、市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强化项目前期论证,细化项目建设内容,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坚决杜绝衔接资金用于负面清单。各行业牵头部门要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对不符合衔接资金使用范围的坚决予以纠正。各项目实施单位在一周内将评审合格后的项目实施方案(附绩效申报表、廉政承诺书、评审表等相关附件),以正式文件报县领导小组批复。
(三)确保项目规范有序推进。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抓紧抓好实施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基础设施类项目一律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带动群众就地就业。要切实加强质量和进度管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管理费根据《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规定使用,不得用于负面清单所列内容。
(四)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衔接资金形成的所有经营项目和产业类项目必须全覆盖建立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积极探索订单合同、股份合作、流转聘用、产业化联合体、服务协作、农村闲置资源盘活利用、农户(村集体)直接入股经营、担保型联结、“市场式”联结、“托管式”联结等联农带农模式,持续带动农户增收,没有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五)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闭环,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落实资金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公开公示要求,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县级行业部门和各镇须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事前公示和事后公告,村级须在项目实施地事前公示和事后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式公告图片须在2024年12月20日前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绥江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滇公网安备530626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