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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0 绥政办发〔2016〕111号 绥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江县落实殡葬改革惠民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绥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江县落实殡葬改革惠民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政办发〔2016〕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绥江县落实殡葬改革惠民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绥江县落实殡葬改革惠民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增强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及省、市惠民殡葬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殡葬改革惠民奖励政策。为保证惠民奖励政策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大力支持绿色环保、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基本、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加大支持。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中的主导作用,明确政府在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安排惠民殡葬政策配套资金,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二)统筹城乡,明确重点。统筹城乡区域殡葬公共服务供给,惠民殡葬在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县城乡居民推开,着力解决基本殡葬服务需求问题。

(三)保障基本,逐步增项。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殡葬工作实际,优先保障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供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惠民标准。

(四)提升服务,注重实效。切实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完善与基本殡葬服务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规范惠民相关程序和办理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三、主要目标

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鼓励群众主动参与殡葬改革,有效提高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葬水平,力争到2020年,全县火葬区火化率达10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35%。

四、具体要求

(一)享受惠民殡葬对象。

1.具有绥江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驻绥部队现役军人;

3.在绥江县境内的无名和无人认领尸体;

4.在绥江县居住1年以上的外籍人员;

5. 在绥江县境内的流浪乞讨人员。

(二)减免项目及金额。

1.遗体接运费;

2.遗体火化费;

3.三日遗体冷藏存放费;

4.一年骨灰寄存费。

殡仪馆未建成前,我县火葬服务统一联系在水富或宜宾殡仪馆进行,具体收费标准按水富和宜宾殡仪馆现行标准执行;我县殡仪馆建成后按发改部门的现行收费批复文件规定执行,采取直接免除相关项目费用的方式进行。丧属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选择更高标准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差价由丧属自行承担。

(三)享受减免条件。

1.减免对象死亡后必须在绥江县殡仪馆(建成前在水富或宜宾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才能享受免费范围内的惠民殡葬政策;

2.遗体接运费用享受减免只针对合法殡仪部门的殡葬专用车;

3.丧属没有选择的减免服务项目不予兑补相应的减免资金;

4.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绥单位)不在减免对象范围内,但到水富或宜宾的遗体接运费用属减免范围(在绥江殡仪馆运营之前)。

(四)奖励对象。

1.具有绥江县户籍的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后埋入公墓选择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的绿色生态安葬方式的,在免除殡葬服务费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800元;

2.具有绥江县户籍的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后不保留骨灰,自愿选择骨灰撒葬、深埋无坟头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的,在免除殡葬服务费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1000元;

3.具有绥江县户籍的城乡居民若在外地亡故火化并按规定安葬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奖励500元;

4.具有绥江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以及重点优抚对象,除正常减免外,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的通知》(云民福〔2009〕49号)文件执行,即:符合火化补助条件的,一次性发给火化补助1000元;

5.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和划定为土葬改革区域范围,且具有绥江县户籍的城乡居民,自愿要求火葬并选择进入公墓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方式的,除免除4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还可凭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奖励2000元;

6.在绥江县居住1年以上的外籍人员,需提供镇、村(社区)、组相关证明材料,奖励与绥江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同等;

7.捐献遗体(器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以上奖励对象包括具有绥江县户籍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

五、申请程序

(一)凡属于减免对象在绥江县殡仪馆(建成前在水富或宜宾殡仪馆)火化的,其丧属或所在单位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由殡仪馆减免;

(二)具有绥江县户籍的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后葬入公墓或选择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的,丧属可持申领人有效身份证、死者的火化证、骨灰安放证,以及镇、村(社区)、组相关证明材料到县民政局殡葬事务服务中心领取奖金;

(三)具有绥江县户籍的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后不保留骨灰,自愿选择骨灰撒葬、深埋无坟头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的,丧属可持申领人有效身份证、死者的火化证,以及镇、村(社区)、组相关证明材料到县民政局殡葬事务服务中心领取奖金;

(四)具有绥江县户籍的少数民族和土葬改革区域范围的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后进入公墓或选择树葬、花葬、草坪葬方式的,丧属持申领人有效身份证、死者的火化证、骨灰安放证,以及镇、村(社区)、组相关证明材料到县民政局殡葬事务服务中心领取奖金;

(五)自愿捐献遗体器官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县民政局殡葬事务服务中心领取奖金;

(六)具有绥江县户籍的城乡居民若在外地亡故者,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本着就近火化的原则,丧属可持居民户籍证明和火化手续等有效证件,到县民政局殡葬事务服务中心确认审核后领取奖金;

(七)具有绥江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以及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火化的,由丧事承办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到县民政局殡葬事务服务中心申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金。需提供的材料为:丧事承办人本人有效证件和免费对象的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奖励政策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对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丧者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四)丧者为驻绥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军官证或士兵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五)丧者为奖励对象的,除提供有效证件外,还需提供由殡葬服务单位的绿色生态节地安葬的相关证明。

七、取消奖励补助的情形

凡违反《绥江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不得享受惠民殡葬奖励政策。

八、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经费预算。惠民殡葬优惠奖励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县财政局要及时将殡葬改革所需经费及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对殡葬改革工作给予最大的经费保障。

(二)经费结算。符合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的项目,由殡仪服务单位与县民政局每季度结算一次费用。殡仪服务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县民政局提交上一季度惠民殡葬服务项目的费用单据和相关佐证材料,填写《绥江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结算表》和相关审批表,由县民政局进行审核审批后,按实际免费部分于当月25日前划拨到殡仪服务单位账户。

(三)经费监管。县民政局和殡仪服务单位要建立惠民殡葬服务资金专户,每年接受一次县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奖励补助资金安全运行。

九、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一)管理主体。县民政局是全县惠民殡葬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执行惠民殡葬政策,按照各项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落实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和奖励政策。县民政局应认真核实殡仪服务单位上报的《绥江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结算表》,严把审核关;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责任追究。对在审批办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对骗取、套取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和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相关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实施方案由绥江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相关文件:绥江县殡葬改革惠民奖励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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