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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绥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绥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绥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绥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绥政规〔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绥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管理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5〕66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绥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退出、监督管理等,以及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购买等方式筹集,并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具体牵头负责组织管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及所辖社区等按职能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群体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绥江县城集镇户籍的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在绥江县城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云南籍进城务工人员;

(三)在绥江县城稳定就业3年以上的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

(四)绥江县城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困难的在职或在编职工。

第六条 在优先保障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可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住房。临时过渡安置由涉及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住建局安排入住。临时过渡期结束,由涉及部门负责腾退房屋并移交县住建局。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当年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月社会平均工资的85%;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绥江县城集镇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拥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绥江县城集镇内无商铺,或虽拥有商铺但人均商铺面积未达到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累计价值未达到12万元(含12万元);

(六)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注册个体工商户、公司企业等注册资金未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或虽达到10万元但实际未开展经营;

(七)离婚双方离婚前有私有住房,但离婚后未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

(八)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注册经营个体工商户、公司企业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第八条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与申请人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

第九条 应提交的材料:

(一)户籍在绥江县的,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绥江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证明、身份证及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

1.企业职工,提供用工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收入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2.绥江县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录用工作文件、单位工作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在绥江县城灵活就业的,提供由社区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原件;

(五)拥有机动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六)拥有私有房产和商铺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七)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及生效证明、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八)公司、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九)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见义勇为人员等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资产进行调查的授权声明;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在户籍(居住)或就业所在社区提交申请,并填写提交《云南省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申请所需资料,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2.绥江县城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在编职工向工作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审

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组织调查、邻里走访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初审通过的,由社区(或单位)在《云南省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与汇总的电子表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复审。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在编职工经所在单位初审通过后,直接进入联审。

(三)复审

镇人民政府对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组织开展复审,复审通过的,镇人民政府在《云南省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与汇总的电子表一并报送县住建局。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资料由镇人民政府存档,不再上报。    

(四)联审

县住建局组织各联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各联审部门在《云南省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与汇总的电子表一并报送县住建局。

各联审部门职责:

县住建局: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私有房产、商铺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私有房产、商铺情况。

县公安局:(1)乡镇派出所: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情况(本县城镇户籍、非本县户籍);(2)车管所: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情况及其累计价值。

县民政局: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认定特困供养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保边缘户家庭。

县人社局: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领取情况。

县财政局: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是否属绥江县公职人员及工资收入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注册个体工商户、公司企业等注册资金和经营状态情况。

县税务局: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注册经营个体工商户、公司企业等,是否到达增值税起征点。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审核相关情况。

(五)终审

县住建局根据各联审部门审核意见,确定终审意见。终审符合条件的,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张榜等方式公示1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和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住房保障对象。终审不符合条件和公示异议成立的,由县住建局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配租与轮候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主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组织配租各项工作,具体配租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一)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家庭、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家庭、全国英模家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等,予以优先配租。

(二)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确认单》及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在30日内到县住建局签订《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三)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调换房源,擅自调换的,取消双方的租赁资格。经双方协商自愿调换的,须持双方书面申请,经县住建局审批后,方可调换。

(四)因房源不足,未分配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进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有房源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组织分配入住。连续两次未分配到公共租赁住房进入轮候库的家庭,有房源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直接按困难程度和轮候顺序合理配租。轮候期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管理与退出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三条 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的制定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定租,实行差别化租金,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等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租金标准每三年调整发布一次。租金标准分为四个层级:

(一)家庭成员均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的家庭;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部分家庭成员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的家庭;

(三)未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在编干部职工等中低收入家庭。

第十四条 租金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年度收取。续租家庭年度租金测算以上年度12月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为依据,年度内不再调整。新配租家庭租金测算以签订租赁合同时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为依据。

第十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维护,发现房屋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组织维修维护。维修维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六条 承租人需对房屋进行装修的,须报县住建局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装修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腾退房屋时装修设施不予任何赔偿或补偿,也不得拆移。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承租人家庭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有新出生、死亡、婚嫁、户籍迁移等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县住建局如实申报变更。变更后经审核符合租住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十九条 承租人家庭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和商铺,或者在租赁合同期内家庭收入、机动车辆、经商办企业等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县住建局如实申报,并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需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住房和设施有损坏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由县住建局会同各联审部门对承租家庭进行入住资格审核,各镇人民政府、社区负责对承租家庭入住现状进行排查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各镇、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腾退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诚信档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或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承租人不再符合租赁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合同房屋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过渡期满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续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 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四条 具有绥江县城集镇户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而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和县级财力状况,可以采取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根据绥江县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及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困难程度,以保障住房面积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一)一人家庭按25平方米住房面积进行补贴,两人家庭按每人20平方米住房面积进行补贴,三人及以上家庭按每人18平方米住房面积进行补贴,一个申请家庭住房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为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标准的80%,未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为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标准的70%。

第二十六条 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向被保障家庭发放。

第二十七条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变更为住房实物配租后,自签订《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的下一个季度起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八条 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欺骗方式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收回住房租赁补贴,并记入诚信档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拒不退回住房租赁补贴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行为造成公共租赁住房在申请、审核、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县住建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对违法违规举报,县住建局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南岸镇、新滩镇、会仪镇职工周转房由涉及乡镇和部门参照本暂行办法自行管理,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缴租金由涉及乡镇和部门直接上缴国库,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分配管理情况、租金收缴国库和使用情况每年12月报送县住建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绥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江县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08〕88号)、《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绥政办发〔2014〕104号)和《绥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23〕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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