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施建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身份证 53212719870908XXXX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兴汶路26号二楼7号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3月29日绥江县文化和旅游局与绥江县公安局中城派出所开展娱乐场所联合执法检查,2024年03月29日23时23分至2024年03月29日23时51分绥江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车万张(25050721009)、汪鑫(2505072101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绥江县星跃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绥江县星跃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正常营业,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编号:91530626MAD1A50690,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施建,身份证号码:53212719870908XXXX。现场未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场所内设有封闭包房两间,均有点歌系统和电视屏幕,其中大包38包房内有人正在唱歌饮酒消费,消费账单金额798元。当事人未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情况下接纳消费者在大包38包房内唱歌饮酒消费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执法人员对大包38包房内消费者吴X吉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执法人员对绥江县星跃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施建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法定代表人现场调取打印签字的大包38包房结账单。4、当事人2024年3月29日22时46分至22时59分监控视频1份、当事人2024年3月29日23时10分至23时27分监控视频1份;5、当晚文旅局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视频2份;6、当晚中城派出所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7、执法人员在绥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施建在担任绥江县星跃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限制从业(当事人施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江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4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滇公网安备530626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