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林草局关于绥江县板栗煤业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绥林罚决字〔2024〕第1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绥江县板栗煤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6069810837W
法人:李俊坤
单位地址:绥江县板栗中岭1组
经查明绥江县板栗煤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占用林地使用手续情况下,于2009年在板栗镇中岭村组湾到芋简干湾建工业广场占用林地(363m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三)《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版)》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1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异地造林363㎡。
2、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0元/㎡)一倍的行政罚款,共计363m2×10元/m2=3630元(大写:叁仟陆佰叁拾元整)人民币的林业行政罚款。
绥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23日
滇公网安备530626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