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绥江县夜魂酒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530626MA6P46T6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邓琴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新世纪商贸城7-8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7月03日10时35分至2024年07月03日11时15分,绥江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车万张(25050721009)、汪鑫(2505072101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根据县人民检察院转交线索:2024年07月02日绥江县夜魂酒吧接纳未成年人周某轩,对绥江县夜魂酒吧进行检查核查。发现2024年07月02日21时13分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周某轩进入场所“卡BOSS15”卡座,至21时37分未成年人自行离开当事场所。2024年07月08日绥江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上述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执法人员车万张(25050721009)、汪鑫(25050721015)办理该案。2024年07月17日绥江县夜魂酒吧法人邓琴到绥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案发经过及涉案信息进行了情况阐述,并于2024年07月24日到绥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向执法办案人员提交了情况说明的辅证资料视频。2024年07月29日绥江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绥江县人民检察院监察建议书》,显示:2024年07月02日,未成年人周某某、吴某某先后进入绥江县夜魂酒吧,建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对其给予处罚。经我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07月02日21时13分绥江县夜魂酒吧接纳未成年人周某轩进入场所“卡BOSS15”卡座,21时37分未成年人周某轩在其姐姐带领下离开该场所,当晚该卡座消费金额为:188元人民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查,2024年07月02日21时33分另一未成年人吴某艳来到绥江县夜魂酒吧门口,现场工作人员怀疑其是未成年人,遂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吴某艳用手机出示了自己P图后的身份证照片,并在场所的《疑似未成年人登记台账》上登记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后进入该酒吧,1分钟后当事人现场工作人员核查《疑似未成年人登记台账》信息时发现吴某艳为未成年人,随后进入场所找到吴某艳。2024年07月02日21时36分未成年人吴某艳被现场工作人员劝离。吴某艳进入场所的过程已提供监控视频到本行政机关核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文书编号为(530626)文综检(勘)字〔2024〕C-000145号的《现场勘验笔录》;2.当事场所提供的卡座消费小票;3.2024年07月02日当事人场所监控视频5段;4.现场勘验照片;5.调查询问笔录;6.举报人提供的现场手机拍摄视频;7.未成年户籍信息;8.未成年照片截图。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周某轩进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节:1、未成年人周某轩长相较成熟,入场时难以判别出为疑似未成人作查验身份处理;2、涉事场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了相关辅证视频材料,证明场所在查验未成年人身份方面履行了主体责任。2024年09月06日本机关组织执法人员集体讨论后已事先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绥江县农业银行或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江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9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滇公网安备530626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