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绥江县板栗镇腾飞文具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530626MA6PSW9E5Y
法定代表人:石春桃
住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2024年09月14日10时23分至2024年09月14日10时50分,绥江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代佛(25050721002)、汪鑫(2505072101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绥江县板栗镇腾飞文具检查时,当事人正在正常营业,现场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6MA6PCW9E5Y;绥江县新闻出版(版权)局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号:新出发2021字第008号。当事人法人代表石春桃正在现场,现场最后排货架上摆放有《好老公证》3本、《最佳情侣证》7本、《恋爱证》1本、《男神证》2本、《结婚证》1本、《爱的誓言》3本、《美女证》3本、《基友证》3本、《闺蜜证》1本,现场负责人陈述上述物品为学生要买,其通过网购买回来向学生售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测笔录;2、拍摄现场检查照片;3、经请示领导同意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上述涉案物品,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物品清单》。2024年9月19日绥江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立案,指派执法人员陈代佛(25050721002)、汪鑫(25050721015)办理该案,并向当事人下达文书编号为:(530626)文综调通字〔2024〕F-000010-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9月20日绥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陈代佛(25050721002)、汪鑫(25050721015)对当事人法人代表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向中学未成年人售卖《好老公证》、《最佳情侣证》等恶搞证件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文书编号为:(530626)文综检(勘)字〔2024〕C-00017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3、文书编号为:(530626)文综保字〔2024〕C-00000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4当事人法人代表调查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向中学未成年人售卖《好老公证》、《最佳情侣证》等恶搞证件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财物:《好老公证》3本、《最佳情侣证》7本、《恋爱证》1本、《男神证》2本、《结婚证》1本、《爱的誓言》3本、《美女证》3本、《基友证》3本、《闺蜜证》1本。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江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0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滇公网安备530626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