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林草局关于牟同润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被处罚人:牟同润
身份证号码:5321271967xxxxxxxx
家庭地址:绥江县银厂村2组
经调查牟同润于2023年12月6日在旦德红(已被永善法院判刑)的伙同下在银厂2组长湾上(小地名)用粘网、诱捕器捕猎野生动物被现场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规定的除外。牟同润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依据(一)、《中华人民共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第四十九条弟三款规定和(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人民币。
现予以公示。
绥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25日
滇公网安备530626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