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毛绪华
性别:男
年龄:49
所在单位:绥江县绪华气体经营部
职务: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
经执法检查发现三项问题:一是经营门市无人值守未上锁;二是从经营门市内拉线在门口为电瓶车充电,电瓶车 停放距离实体气瓶不足两米;三是在经营门市内堆放易燃物。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绥江县财政局专用账户(绥江县A区农村信用社),账号 详见绥江县应急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缴款码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绥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绥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滇公网安备530626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