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雷修别
性别:女
年龄:60
所在单位:雷修别 (个体工商户)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绥江县中城镇兴汶路17号1-1铺
绥江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查获雷修别非法存储烟花爆竹741件,计划过年期间售卖给客户赚钱补贴家用。经调查,举报为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5号))第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绥江县财政局专用账户(绥江县A区农村信用社),账号详见绥江县应急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缴款码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绥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绥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滇公网安备530626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