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林方
性别:男
年龄:54
2025年1月12日,绥江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无证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绥江县应急管理局联合会仪派出所、会仪镇社会事务办行政执法人员在会仪镇会仪村7组李林华家门面查获李林方存放的烟花爆竹共计55件。根据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给予警告并没收剩余55件烟花爆竹和40元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绥江县财政局专用账户(绥江县A区农村信用社),账号详见绥江县应急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缴款码,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绥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绥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滇公网安备530626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