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任富裕
性别:女
年龄:41
所在单位:绥江县明尔烟花爆竹店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绥江县中城镇龙腾大道15号3栋1-1铺
2025年1月22日,绥江县公安局执法民警、绥江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绥江县明尔烟花爆竹店在中城镇凤池13组一门面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382件。根据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绥江县财政局专用账户(绥江县A区农村信用社),账号详见绥江县应急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缴款码,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绥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绥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滇公网安备53062602000108号